您好,欢迎进入绿源纸塑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上抗下审”冲突致案件久拖不决

发布日期:2026-08-24 09:41浏览次数:

原标题:“上抗下审”冲突致案件久拖不决

  法制网记者邓红阳赵红旗通讯员李杰

  对已经生效的错误民事裁判,该如何进行改正?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调研发现,检察机关抗诉纠正错误裁判的力度虽然在操作层面上力度最大,但民事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与法院发回重审引发的审级冲突有关。9月16日,郑州市检察院已正式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慎用发回重审模式。

  "现有机制下,法院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民事检察权进入民事审判领域后,通过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相互制约,防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更好地发挥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共同参与调研的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认为,目前的民事抗诉模式与法院审级存在冲突。

  张嘉军说,运用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模式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本意,是想通过提高检察审级树立抗诉的权威性,同时这种模式也可以防止下级检察机关随意启动抗诉,影响司法权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应该由原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进行审理,但很多法院基本上都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检察抗诉程序本应是通过上级法院来审理,结果却又重新回到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抗诉模式与法院发回重审的审级发生了冲突。"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认为,对于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这个时候的裁决从法律上讲应该是一审判决,而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仍然有权进行上诉,此时检察抗诉与当事人上诉权重叠,使检察监督效果大打折扣,长长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统计发现,郑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不到40%。

  郑州市检察院建议,接受抗诉的法院应以直接审理为主,以克服"上抗下审"的弊端。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提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保留了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优点,避免了法院违反回避制度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抗诉案件审级,进一步保证了再审公正性和正确性。

  "长期以来,再审改判率低,检法双方分歧意见不易解除。而赋予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提出抗诉权,不仅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还将有效克服监督不到位的弊端。"张嘉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同级检察机关直接抗诉权。

  法制网郑州9月16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友情链接: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